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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社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陕西天德消防智能科技公司**,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楼**单元**楼。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李某某、孟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梁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决)在驾驶洒水车取水时因错车琐事与正在加油的“老村长”酒业司机郑某某发生冲突。梁某某通过电话纠集其同事孟某甲、李某某、孟某乙等二、三十余人赶至何子路中航石油加油站,被告人孙某某、梁某某、孟某甲、李某某、孟某乙伙同其他人员对“老村长”酒业员工郑某某、卫某某、穆某某、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郑某某、穆某某、卫某某、付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卫某某、穆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甲、李某某、孟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结论;

5、被告人孟某甲、李某某、孟某乙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李某某、孟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李某某、孟某乙均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孟某甲、李某某、孟某乙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孟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六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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