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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李某某、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1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至16日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3月11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0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羁押),2019年4月1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9月21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李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孟某甲以富平县**丰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丰园)名义面向社会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

1、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孟某甲聘用被告人李某某在富平县庄里镇觅子街道面向285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9904020元,以**丰园名义向集资群众出具股金单,年“股红率”12%。其中,已报案的集资人员137人,涉及非法吸收的存款金额为5857170元。孟某甲每月付给李某某固定工资,同时每吸收1万元付给提成500元。李某某又通过付給提成的方式拉拢赵某某、邬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别某某等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于2014年3月开始在觅子街道设立**丰园觅子分社公开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給付现金等方式将吸收的存款交被告人孟某甲。扣减已支付给报案的集资人的本金352320元,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247855.34元,尚欠135名报案的集资人员5256994.66元未能返还。

2、2014年初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孟某甲聘用被告人刘某甲在富平县齐村镇面向122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2763549元,以**丰园名义向集资群众出具股金单,年“股红率”12%。其中,已报案的集资人员102人,涉及非法吸收的存款金额为2432549元。孟某甲按照吸收资金量的多少付给刘某甲不固定工资,同时每吸收1万元付给提成500元。被告人刘某甲吸收存款后告知孟某甲打印股金单,而后将现金交孟某甲或者由孟某乙转交孟某甲。扣减已支付给报案的集资人的本金43400元,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31575元,尚欠101名报案集资人员2357574元未能返还。

3、2015年2月至8月,被告人孟某甲以**丰园名义向唐某某、马某甲、席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存款75000元,年“股红率”12%,扣减已支付利息3000元,尚有4人72000元未能返还。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向王某某等集资人返还34600元。

被告人孟某甲合计面向4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42569元,尚欠报案集资人员240人7651968.66元未能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丰园股金单、总分类账等;2.证人证言:别某甲、孟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甲、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陕铭鉴字【2019】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陕铭函字【2019】338号,陕铭函字【2020】14号关于对陕铭鉴字【2019】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调整说明;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李某某、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晓第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刘某甲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李某某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3册,补充侦查卷宗3册,鉴定意见书及调整说明3册。

3.书证:笔记本5册。

4.张某某等人退回的业绩提成41500元,现扣押于富平县公安局。

5.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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