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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宋某甲、孟某乙、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里**号,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院**楼宿舍。2007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楼**号,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院**楼宿舍。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里**号,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院**楼宿舍。2008年12月30日因妨碍执行公务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里**号,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院**楼宿舍。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宋某甲、孟某乙、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宋某甲、孟某乙、罗某某经预谋由孟某甲驾驶辽B****9号依维柯中巴客车载宋某甲、孟某乙、罗某某到**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乙烯项目工地盗窃电缆。被告人孟某甲、宋某甲、孟某乙、罗某某使用孟某甲、宋某甲事先准备好的电缆剪将**石化乙烯项目工地其中2卷电缆盘上的电缆剪成40至50厘米长短不一的电缆头,装入孟某甲、宋某甲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内,后将装好的一部分电缆头藏于辽B****9号依维柯中巴客车前机关盖下,由孟某甲驾驶该车载宋某甲运输出**石化厂区,剩余部分由孟某乙、罗某某留在盗窃现场看守。孟某甲驾驶辽B****9号依维柯中巴客车载宋某甲途经**石化**岗时,**石化保安发现该车辆可疑要进一步检查时,孟某甲驾车载宋某甲逃跑。**石化保安立即通知在**石化大道上设卡检查的**派出所民警,孟某甲、宋某甲途径**派出所卡点看到民警示意停车后撞倒路锥逃跑,**派出所民警驾车追赶至世耀路口处时,孟某甲、宋某甲弃车逃跑,并通知留在盗窃现场看守被盗电缆的孟某乙、罗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宋某甲、孟某乙、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孟某甲、宋某甲运输出**石化的电缆价格为人民币12208.28元,留在盗窃现场的电缆价格为人民币777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孙某某、高某甲、战某某、周某某、王某乙、曹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人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宋某甲、孟某乙、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照片10张)、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检查笔录、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指认笔录(附现场指认照片18张及指认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宋某甲、孟某乙、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宋某甲、孟某乙、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宋某甲、孟某乙、罗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孟某甲、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孟某乙、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宋某甲、罗某某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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