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98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诸暨市*****有限公司经营人,住诸暨市**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孟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诸暨市****公司员工,住诸暨市**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孟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诸暨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唐某某、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孟某甲、骆某某经商量后,由被告人骆某某出面注册诸暨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年5月26日,以**公司名义加盟杭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诸暨区域内**公司汽车抵押借款业务,包括办理借款合同、抵押手续、催讨借款等,并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公司负责出借资金,放款时须扣除首期利息、管理费、gps使用费、押金、放款手续费等费用。被告人孟某甲在经营过程中,将被害人慎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徐某某、蔡海琳、何伟杰、郭某某车辆强行控制,并以**公司要卖掉车辆相威胁,索取高额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6万余某某。被告人孟某甲参与全部借款、控制车辆、索取违约金等活动,被告人骆某某参与接待客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活动,被告人孟某乙受雇佣参与拆装gps、定位、控制车辆等活动,被告人孟某丙、唐某某受被告人孟某甲指使参与控制车辆,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骆某某经常纠集一起,多次采取拦截、抢夺等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车辆索取违约金,在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孟某甲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孟某乙、骆某某系成员。具体如下:
1.2016年7月21日,被害人慎某某以浙DN9****宝马428轿车通过**公司向**公司抵押借款25万元,扣除首期利息、管理费、押金、放款手续费等费用,实际借得226270元,借期至9月20日。后慎某某又将车辆抵押在金某处借款,同年9月13日,金某扣押车辆并将债权以20万元转让给周某某。被告人孟某甲得知后,要求慎某某以赎车为名骗周某某把车开出,又安排被告人孟某丙雇佣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抢车。9月19日,被告人孟某甲安排被告人孟某丙、孟某乙、唐某某等人协助,由石某某等人在大唐至三都交界处将车辆抢走开到被告人孟某甲店内,后被告人孟某甲又安排被告人唐某某把车开到***,再安排人把车开到**镇**村交给被告人孟某乙藏匿。随后,被告人孟某甲向慎某某索要赎车款,9月20日,慎某某被迫同意将车辆以41.5万元卖给杨某某,其中37万元直接由杨某某转账给被告人孟某甲赎车。被告人孟某甲将其中25万元还给小九公司,给慎某某3.5万元,被告人孟某丙、孟某乙分得5000元、1000元。
2.2016年7月27日,被害人王某某以浙DG9****奥迪A4汽车通过**公司向小九公司抵押借款103400元,扣除首期利息、管理费、押金、放款手续费等费用,实际借得93016.6元。2017年8月26日,王某某因没钱归还,与被告人孟某甲商量后延迟一天。次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从本市**附近将车辆开走索要违约金,王某某被迫支付1万元,并写下5000元欠条赎车,被告人孟某乙分得1000元。
3.2016年8月24日,被害人吕某某以浙DQ5****雪佛兰轿车通过**公司向**公司抵押借款4.3万元,扣除首期利息、管理费、押金、放款手续费等费用,实际借得38398元。同年10月23日,吕某某与小九公司协商延迟一天,次日,被告人孟某甲从本市**镇**门业附近将车辆开走索要违约金,吕某某被迫支付4000元。
4. 2016年9月30日,被害人徐某某以浙DG2****现代索纳塔汽车通过**公司向**公司抵押借款56000元,扣除首期利息、管理费、押金、放款手续费等费用,实际借得48918元,借期4个月。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孟某甲以徐某某逾期为由从本市**小区附近将车辆开走索要3000元违约金。
5.2016年11月30日,蔡某某以浙DJ1****现代轿车通过**公司向**公司抵押借款2万元,扣除首期利息、管理费、押金、放款手续费等费用,实际借得17078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以蔡某某二抵、逾期为由从本市幸福家园地下车库将车辆开走索要赎车款,同年3月2日,蔡某某被迫现金支付2.6万元赎车。
6.2017年4月6日,被害人何某某以浙DG7****途观汽车通过**公司向**公司抵押借款8万元,扣除首期利息、管理费、押金、放款手续费等费用,实际借得70336元,借期3个月。后何某某以该车辆抵押向金某借款,被告人孟某甲得知后,纠集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超市附近将何某某车辆拦住并开走索要赎车款,同年6月3日,何某某被迫支付12.8万元赎车,被告人孟某甲将其中8.24万元还给小九公司,其余4.5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唐某某分得3000元。
7. 2017年8月10日,郭某某以浙DG***现代汽车通过**公司向**公司抵押借款5.2万元,扣除首期利息、管理费、押金、放款手续费等费用,实际借得47402元。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孟某甲等人以郭某某逾期为由从本市**新村**幢附近将车辆强行开走索要赎车款,12月14日,郭某某被迫支付1.3万元违约金赎车。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孟某甲、骆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25日、29日,被告人孟某乙、孟某丙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借款合同,交易记录,抵押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文华、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慎某某、王某某、吕某某、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唐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骆某某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唐某某、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甲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孟某乙、孟某丙、唐某某、骆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唐某某、骆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骆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3********、136********;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