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3********,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5********,汉族,群众,高中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乙、孙某某涉嫌包庇罪,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和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冀A*****小型汽车载其父母孟某乙、孙某某沿安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新线49公里+300处时,与由西向东横穿公路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乙顶替孟某甲为司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孟某甲驾驶车辆仍做假证明,证实是孟某乙开车。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程某某、温某某等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孟某甲、孟某乙、孙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人体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孟某乙、孙某某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孟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孟某乙、孙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对孟某甲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孟某乙、孙某某处以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凤奎
2020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1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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