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2********,汉族,初中毕业,原任睢县**乡**村委村委会计,住睢县**乡**村,2015年11月14日因涉嫌贪污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商丘市检察院批准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涉嫌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甲2013年任睢县**乡**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孟某乙任村主任兼村委会计。2013年商登高速修路,二被告人协助睢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在申报领取取土补偿款的过程中,二被告人将取土范围内的路、沟等10亩公共用地,用村民唐某某(孟某乙侄媳妇)、王某某(孟某乙儿媳妇)的名义,将该10亩取土补偿款共80000元冒领后均分,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二被告人任职证明、**村委取土补偿款发放名单及信用社取款记录。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在协助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土地补偿款80000元私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 民法院
检察员:郑传峰
周小郑
附:
1.被告人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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