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26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丙,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甲邀集被告人孟某丙、孟某乙,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柴刀、铁丝、电池、升压机等物品,到武宁县**乡**村“岩下”山场铺设了800米长的电网线路用于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11月17日孟某甲等人铺设的电网线路因短路导致了火灾,后被村民扑灭,过火面积约为2亩。经查,2019年7月28日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禁猎区为武宁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孟某丙、孟某乙主动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物品照片;2.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阮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丙、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丙、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丙、孟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丙、孟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乙、孟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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