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20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处,捕前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30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乙,曾用名姜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捕前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房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开区**办事处**村**号,捕前住山东省临沂市**庄**小区。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甲,曾用名尚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捕前住山东省临沂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孟某甲、姜某乙、孟某乙、尚某甲、徐某某、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姜某甲先后在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小区出租房内,伙同孟某甲、姜某乙、徐某某、邢某某、孟某乙、尚某甲利用网络以招嫖事先交纳费用、保证金的名义,给被害人发送招嫖信息骗取钱财,后姜某甲按照三七、四六等不同比例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涉及潍坊、济南、青岛等多名被害人,涉案金额30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孟某甲、姜某乙、孟某乙、尚某甲、徐某某、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孟某甲、姜某乙、孟某乙、尚某甲、徐某某、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孟某乙、尚某甲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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