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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姚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号,现住本市钟某某**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号,现住本市钟某某****村委****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号,现住本市钟某某**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孟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姚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周宏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甲、姚某某、孟某乙在本市钟某某**镇**市场经营**牛羊肉批发部。2019年,姚某某购入标示“FRIALTO”的巴西牛肚和标示“Anglo”的巴西牛鞭,存放于本市钟某某**镇**村委**村**号**冷库,孟某乙至冷库查看后告知孟某甲、姚某某称上述牛肚和牛鞭系巴西牛产品,中国禁止进口,三人经商议后仍决定继续销售,由孟某乙在本市钟某某**镇**村委**村**号加工后,由孟某甲、姚某某在本市钟某某**镇**市场牛羊肉摊位**号向他人销售。2020年2月到3月期间,孟某甲、姚某某向刘某某销售上述牛肚13次,向张某某销售上述牛鞭1次,得款共计人民币3133元。

2020年3月24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在本市钟某某**镇**村委**村**号**冷库**号库查获标示“FRIALTO”的巴西牛肚241.75千克、标示“Anglo”的巴西牛鞭70.50千克,在本市钟某某**镇**村委**村**号查获尚未加工完毕的上述牛肚78.90千克,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724.4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认定,上述牛肚和牛鞭不在允许进口的肉类产品名单内,不符合法定检验检疫要求。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乙、姚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甲、姚某某、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姚某某、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姚某某、孟某乙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姚某某、孟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孟某甲、姚某某、孟某乙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乙、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宽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姚某某、孟某乙现住本市钟某某****村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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