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0月5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孟某某在明知经营甲醇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未办理的情况下,分别从上游的张某甲、张某乙处购进甲醇,加价后将甲醇销售到武城县**镇王某某的**饭店、**镇张某丙的**饭店等16处饭店,作为燃料使用,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赠送甲醇专用燃气灶。
被告人孟某某非法销售甲醇161312.5斤,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2321元,违法所得额为55424.13元。
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孟某某已经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孟某某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等物证;2、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抓获经过、退缴赃款单据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检测报告、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分析报告等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两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友忠
检察官助理:周 璇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区**社区**村委会**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55344****。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公诉阶段形成材料5份5页。退缴的违法所得55424.13元,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黑色viv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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