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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滨海新区**小区**室。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初开始在滨海新区塘沽安琪花园花鸟鱼虫市场内非法经营香烟。2019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塘沽分局当场查获,现场查扣卷烟1109条。经天津市烟草专卖局价格意见书认定:涉案卷烟价格合计人民币156960.64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2、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移送物品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烟草价格认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桂安

检察官助理 朱斌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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