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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县,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孟某某多次到孙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店购买“爱你”、“米兰”等品牌走私香烟,通过微信先后向孙某某支付62850元购烟款,孟某某将购买的走私香烟在其经营的**商店内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孙某某、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经营走私烟,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  李  娟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情况说明2页、起诉书3页、卷烟价格证明及检验报告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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