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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47********,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大儿子孟某甲家的院子里种植罂粟苗547棵,2020年2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铲除,被告人孟某某对违法种植罂粟547棵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孟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份、扣押清单等证书;2.证人张某某、孟某甲的证言;3. 被告人孟广林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1至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佳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杞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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