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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狩猎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城官村城建村西坟场处,使用播放器、粘网等工具,猎捕普通秧鸡2只。

上述普通秧鸡已于2007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普通秧鸡2只及播放器、粘网、钢管、电瓶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1487号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共祥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15125****(转)。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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