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城官村城建村西坟场处,使用播放器、粘网等工具,猎捕普通秧鸡2只。
上述普通秧鸡已于2007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普通秧鸡2只及播放器、粘网、钢管、电瓶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1487号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共祥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15125****(转)。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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