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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5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54********小学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4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禁渔期内在正阳县**镇**村的**河沟内违法使用电鱼工具 非法捕捞水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至正阳县人民法院;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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