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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2019年7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许,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接匿名报警,称在周口市川汇区大广高速周口东服务区附近有人携带大量毒品。接到举报后,该局迅速开展工作。经侦查,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7月9日6时许,在沈丘县购买毒品后携带毒品途径周口回到郑州,在郑州准备转车回山西大同老家。因在大广高速周口东服务区不具备拦截条件,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民警遂追踪至郑州京港澳高速郑州服务区,发现孟某某后立即将其控制,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48.2克。经周口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 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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