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5424,汉族,初中,粮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2020年1月20日被白城市洮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孟某某擅自将洮北区人民法院查封的玉米进行出卖,所得货款没有上交至洮北区人民法院,也没有偿还原告刚某某,出售玉米款项4万元已被孟某某偿还银行贷款。案发后孟某某已还刚某某14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洮北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变卖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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