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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019年2月份以来,在柘城县**镇**汽车美容装饰店孟某某的二楼住处,被告人孟某某从网上购买1000余首音乐作品,在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U盘为载体,在网店上销售获利。经调查,孟某某利用其在淘宝网、拼多多上开的17家网点销售侵犯著作权的U盘1335个,销售额128083.02元,非法获利101383.02元。

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

2019年11月份以来,在柘城县**镇**汽车美容装饰店孟某某的二楼住处,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在色情网站上下载的500余部淫秽视频,以U盘为载体,在微信上销售获利。经调查,孟某某通过微信销售含有淫秽视频的的U盘共计获利13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吴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证人证言;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4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柘城县公安局调查其他案件线索过程中,在对孟某某的排查过程中,孟某某主动交代了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孟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愿意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孟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建议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孟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司法评估后如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常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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