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户籍地兰陵县**镇**村**号,现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再次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和张某某认识并同居,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张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张某乙,于2014年3月17日孟某某和张某某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2018年5月11日,孟某某以与张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次开庭未果,2019年10月26日,兰陵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孟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期间,2018年年底孟某某在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左某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左某甲。 2018年9月7日左某某与其前妻赵某某协议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苍山街道椅子圈村,电话:18369500765;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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