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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运输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9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区**路**。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威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3月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孟某某从杭州出发到缅甸老街的赌场赌博,孟某某离开赌场后,遇到一名叫“陈某某”的男子,该男子要求孟某某帮他带“东西”(毒品海洛因),孟某某同意。2019年7月26日,“陈某某”将装有毒品海洛因的黑色密码箱交给孟某某并要求孟某某将行李箱送到成都,同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威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威宁县**镇**村**326国道开展公开查缉毒品行动时,在威宁县**镇方向驶来的银灰色云D*****轿车后备箱内孟某某的黑色行李箱夹层里查获圆柱形的海洛因可疑物364颗。经称量,被缴获的海洛因可疑物净重2100.44克。经提取检材送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其含量分别为37.63%到53.28%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3.鉴定意见;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2100.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大琴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4.光盘10张(含手机鉴定意见电子数据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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