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8时30分许,在浠水县**有限公司**搅拌站作业区内,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装载机倒车作业时,未注意车后检测员陈某甲,将其撞倒碾压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拨打120施救。次日,被害人家属收到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100万元,对被告人孟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职业技能证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游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涂某某的证言;3.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装载机作业,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安全情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浠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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