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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汤阴县**镇**村186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未执行);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汤阴县奥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所在院内,驾驶大型货车过完地磅后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车后的被害人魏某某撞倒后碾轧、拖擦致死。经鉴定,魏某某符合车辆碾轧、拖擦致创伤性休克、血胸形成死亡,送检的尸体头部下方地面上血泊擦拭物,挂车左侧后轮中间组内侧轮胎上血迹擦拭物与魏某某(心血拭子)检出DNA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3785×1028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孟某某传唤至汤阴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伟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由被害人近亲属直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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