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高某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某某芦湖生活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高某某**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罪被高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被我院决定逮捕,高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高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高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作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街道办事处财务人员通过**街道办事处公户向其女儿孟某某分两次转账5万元,该款项用于孟某某个人开支。2014年12月,孟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孙某某将上述5万元连同其他开支共计34.85万元,以支付“太平魏牛场配套工程款”的名义在**街道办事处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二、挪用公款罪
(一)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孟某某在高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个人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该笔贷款放款一年后需还清才能继续放款使用。贷款发放后,孟某某将该款项以他人名义转入高青**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赚取利息508元。2013年9月孟某某又将该100万元借给周某某用于黑牛养殖。2014年7月17日,孟某某利用担任高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作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财务人员孙某某用芦湖街道办事处公款100万元归还上述贷款。2014年7月21日孟某某用继续发放的贷款归还上述公款。
(二)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高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作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时任**街道办事处财务人员白某某用办事处公款100万元归还上述到期的个人贷款。2015年7月20日,孟某某与高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个人贷款100万元,7月21日,用该笔贷款归还上述公款。2018年9月,周某某将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余万元归还孟某某。
(三)2013年7月25日,时任高某某**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董某某在高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个人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该笔贷款放款一年后需还清才能继续放款使用。贷款发放后,董某某以其妻杨某某的名义将贷款100万元转入山东**建工有限公司赚取利息。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明知董某某用贷款投资赚取利息的情况下,利用担任高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作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芦湖街道办事处公款100万元给董某某用于归还上述贷款。2014年7月21日董某某归还该笔公款。
三、滥用职权罪
2015年1月,芦湖街道办事处与商某某、翟某某经营的淄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由两人承揽“在河之洲-水上乐园”土方工程,并约定在其施工范围内的村民大棚一并拆除。2015年7月,因司官村有四户村民不同意拆除大棚,被告人孟某某与芦湖街道相关人员商议,告知翟某某对村民不同意拆除的大棚,可强行拆除后再谈赔偿问题。2015年7月8日23时许,翟某某组织一百余人携带事先准备的铁锨、镐柄、长柄斧头,对司官村四户大棚进行强拆。次日1时许,强拆人员与阻拦强拆的史某某、刘某某夫妇发生冲突,并将史某某、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史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刘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未请示汇报的情况下,2015年8月2日,孟某某安排财务人员通过高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邮储银行对公账户转账给**园林公司财务人员帅某某账户35万元,其中32万元用于赔偿史某某、刘某某夫妇人身伤害损失。
另查明:2018年9月3日,高某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涉案人员也相应受到刑事处罚。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人孙某某证言;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高某某**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作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5万元,数额较大;挪用公款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35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9年10月23日
附:
被告人孟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侦查卷宗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