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旧城区**街平房。有前科:2018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乌兰察布市交警支队察哈尔右翼前旗大队行政拘留一日。2010年2月9日因盗窃罪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8年8月30日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和大同燕子山上家购买毒品以后,除自己吸食外,将余下的毒品分别卖给以下吸毒人员:
1、2019年10月中旬至30日,被告人孟某某以每包100元1小包的价格分四次将毒品土料子出售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共计四小包。
2、2019年10月27日、30日,被告人孟某某以每包60元1小包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吕某某毒品土料子2包。
3、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以每包100元1小包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毒品土料子3次共计3小包。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花2000元从大同购买回1塑料自封袋毒品土料子(吗啡),把自封袋内一半的毒品土料子(吗啡)分装成43小纸包,剩余的还在自封袋内,被丰镇市公安局抓获后从其身上搜出上述毒品,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咖啡因、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小袋包装疑似毒品一包,书纸包装疑似毒品43小包;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前科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重笔录、毒品取样笔录、丰镇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测试证书;
3.证人证言:孙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六份辨认笔录 ;
7.视听资料:丰镇市公安局在讯问被告人孟某某时同步录音录像制作的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刑满释放之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鹰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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