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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7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街,住青岛市莱西市**街道**小区。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在莱西市**路一废旧厂房门口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4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冰毒0.4克。

2、2019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在莱西市**路一废旧厂房门口以现金7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冰毒0.8克。

3、2019年8月5日晚,李某某联系孟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人民币400元,后李某某按照孟某某的指示在莱西市**路一废旧厂房门口东数第三棵树下取得一包冰毒,重0.4克。

4、2019年8月5日晚,李某某再次联系孟某某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孟某某在莱西市**路一废旧厂房门口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冰毒0.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宁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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