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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9********,汉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4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4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6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7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孟某某在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484栋楼下附近,以每克250元的价格卖给尚某某(另案处理)12克冰毒,所得毒资3200元人民币。

2015年4月2日,侦查员在被告人孟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从其住处搜查出白色晶体4小包。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白色晶体净重2.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鞍山市上交毒品入库清单;2.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砾月
检  察  员:  刘  梦

2015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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