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 ,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65********,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鸡西**医院有限公司**医院职工,中共党员,住鸡西市恒山区(户籍所在地:鸡西市城子河区)。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矿医院职工被告人孟某某在没有办理“矽肺病”等级的能力下,以自己能帮助矿上职工办理“矽肺病”等级,可以提前退休的承诺,骗取**矿职工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因石某某的催要返还1万元。此款被其用于偿还欠款。
2、2017年8月,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工作之便知道被害人孙某甲有轻微“矽肺病”,遂找到孙某甲谎称自己可以帮助其办理“矽肺病”等级,让其提前退休,费用需6万元。因孙当时只有2万元,遂交给孟某某2万元,并且双方出具了收条和欠条,至案发此款仍未归还。
孟某某诈骗赃款已被其挥霍。
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恒山区将孟某某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收条、微信截图及银行汇款查询记录、办案说明、通话记录、扣押、返还清单、到案经过等;
2. 证人杨某某、韩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孙某乙、孙某丙、某某甲、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石某某、孙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为他人办理矽肺病退休的能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 涛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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