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号院**号楼**号。2018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底,被告人孟某某和冯某某、罗某某相识,孟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办理学生入学事宜,并出具事先伪造好的入学西安市莲湖局教育局入学通知书取得信任。2018年6月起,冯某某陆续收取了被害人成某某、徐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吴某某等十名学生家长的入学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冯某某将其中33万元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给孟某某。2018年7月起,罗某某陆续收取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四名学生家长的入学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11.2万元,罗某某将其中9.3万元现金交付孟某某。2018年8月,冯某某又给孟某某现金7.6万元作为给其子办理工作费用。案发后,冯某某、罗某某退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办事费用。
又查,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孟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2万元,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3万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5万元,骗取被害人职某某人民币4万元,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4.15万元,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5万元, 骗取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1万元,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万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1万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万元,骗取被害人高某乙人民币4万元,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4万元,以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惠某某人民币2.6万元,以给购买城管局内部住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1.5万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共计骗取3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6.25万元,其供述已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被害人成某某、徐某某、韩某甲、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韩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6、伪造入学通知书、学校证明;7、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共计86.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