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公安局**派出所,住虎林市**镇**楼**房*单元**室。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虎林市公安局拘留,同年2019年4月29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的一天,同在虎林市凉水粮库打工的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密山市**镇)在吃饭闲聊时称自己能控制“黄鼠狼”,被害人梁某某对此深信不疑。后被告人孟某某发现梁某某十分迷信,为骗取其财物,多次以买平安、续命、去晦气等事由为其“作法”。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4月间,被害人梁某某因此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付现金等方式给被告人合计人民币113712.99元,被告人孟某某骗得财物后用于家庭及个人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被虎林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居所附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据;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君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