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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孟某某, 女, 195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55********,汉族,文盲,户籍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住该镇**村**组。无职业。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在与其丈夫李某甲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事实而与5名被害人(均为男性)以处对象为名索要彩礼,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8,500元(以下币种相同)。案后,涉案财物案发后未被缴返。

1.2019年1月某日,被告人孟某某与其丈夫李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孟某某离开李某甲家。后经他人介绍与泰来县**镇**村被害人贺某某(男,51岁)相识,孟某某向贺某某索要彩礼4,000元,孟某某与贺某某同居生活数日后离开贺某某家。

2.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孟某某经他人介绍与泰来县**镇**村村民被害人宋某某(男,75岁)相识,孟某某向宋某某索要19,500元彩礼,与宋某某在一起生活数日后离开宋某某家。

3.2019年8月某日,孟某某经人介绍与泰来县**镇**村民被害人袁某某(男,65岁)相识,孟某某向袁某某索要10,000元彩礼后,二人在一起居住生活数日后因发生矛盾孟某某离开袁某某家。

4.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与泰来县**镇**村村民被害人刘某某(男,63岁)相识,孟某某向刘某某索要10,000元,孟某某在刘某某家共同生活数日后离开刘某某家。

5.2020年5月某日,被告人孟某某经他人介绍与泰来县**镇**村村民被害人陈某某(男,71岁)相识,孟某某向陈某某索要5,000元彩礼,孟某某在陈某某家共同生活数日后离开陈某某家。

经侦查,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泰来县**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某户籍证明及抓获破案经过、孟某某与李某甲的结婚证、袁某某、宋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等16人证言;

3. 被害人贺某某、宋某某、袁某某等5人陈述;

4.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王某某、袁某某、贺某某等人辨认孟某某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靖良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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