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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孟某某在网络上虚构“林某某”身份认识被害人俞某甲,后假扮一个家里开公司但因赌博输掉很多钱、不敢被丈夫知道的“姐姐”形象骗取被害人俞某甲的信任,并以此为基础编造家里保姆需要支付工资、奔驰车改装、去广州玩需要钱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同时为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孟某某虚构林某某丈夫这一“姐夫”形象,一人分饰两角,通过编造“姐夫”在澳门赌钱输钱被扣需要支付保证金、“姐姐”去澳门找“姐夫”需要钱买机票、“姐夫”从澳门逃出需要路费等理由,名借实骗。被告人孟某某以此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俞某甲人民币5725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桐庐县分水镇**村**组**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俞某甲人民币5725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奚某某、俞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继民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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