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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室(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结伙他人冒充**省**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本市通过电话联系位于四川省的被害人李某甲,以让其做项目为由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又以单位迎检暂时不能用公款采购而其又需采购一批物资为由,让其先帮忙垫付货款。同日,被害人李某甲让其妻子徐某某转账至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共被骗人民币100000元。

2.2019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结伙他人冒充**省**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本市通过电话联系位于四川省的被害人李某乙,以让其做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后又以需采购军用床为由,让被害人李某乙垫付订金。同日,被害人李某乙转账至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共被骗人民币7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通话详单、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扣押、搜查等笔录;

7.手机勘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7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周洁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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