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住北京市海淀区**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害人肖某某的外甥高考后欲至北京联合大学上学,肖某某先后通过唐某某、李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孟某某,孟某某向李某某谎称可以为肖某某外甥办理入学事宜,后肖某某通过李某某给予孟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孟某某将钱款挥霍。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得钱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减轻处罚。孟某某诈骗所得钱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传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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