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住华龙区**乡**村**组。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9月23日,先后被白河县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和李某某通过“Soul”聊天软件认识后,互相添加了微信,并经常在一起打“王者荣耀、和平精英”手游,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孟某某提出想追求李某某,李某某未同意。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因孟某某想购买最新款iphone11Promax手机,但手中没钱,孟某某便谎称发小将自己的信用卡刷了18万多,逾期还款将影响个人信用,提出向李某某借款1万元用于还信用卡,第二天即归还。2020年2月2日,李某某按孟某某的要求将10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孟某某的朋王某甲,王某甲收款后将该款转给孟某某,孟某某当日即用该款购买了一部iphone11Promax手机,剩余的钱用于还债。
因孟某某未按期还款,在与李某某的交往过程中也未提及还款事宜,李某某便通过电话和微信向孟某某催收,在催收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又谎称自己得了胃癌无钱治疗,再次欺骗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67元,孟某某收款后用于消费。在李某某不断通过电话和微信催收借款,孟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分两次向李某某转账200元。此后,孟某某便采取更换电话号码、屏蔽微信朋友圈、不回信息的方式拒绝还款,致使李某某损失10067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孟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及微信账户信息,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明细,证明,领条,收条等文书材料及书证;扣押笔录;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某个人财物达100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孟某某单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起诉书12份,认罪
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涉案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