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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虚假诉讼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3********,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龙口市****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2月22日,经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龙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一案,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由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在龙口市长期从事高息放贷活动。自2013年12月起,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在放贷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房屋买卖合同、伪造的银行电子回单、骗取担保人签字的借条等虚假证据材料,采取虚假诉讼等手段实施诈骗2次,欲诈骗29.88万元,因案外人提出异议,诈骗未遂;另外,孟某某还以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买卖关系等事实3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2.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4日,于某某用龙口市****花园****小区****号房屋作抵押,从被告人孟某某处借款10万元(月利息6分),孟某某扣除利息后给于某某转账94000元,并以抵押为由与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某某向孟某某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后于某某陆续向孟某某还款54000元(9个月利息);2015年7月3日孟某某又让于某某打了一张18000元的借条(实为3个月的利息)。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三张借条总计148000元(其中3万元借条系他人债权转让给孟某某)到龙口市人民法院起诉于某某,要求于某某返还借款。2016年6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于某某偿还孟某某94000元借款及利息;2、于某某偿还孟某某18000元及利息。

2016年1月7日孟某某以与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由,以同一笔债务再次到龙口市人民法院起诉于某某,孟某某采取向法院提供虚假借条、伪造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的手段,致使法院基于虚假证据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于某某向孟某某、王某某交付****花园的楼房。后因案外第三人高某某提出异议,2018年9月6日,龙口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再审,再审期间孟某某撤回对于某某的起诉。2018年12月29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基于孟某某的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因案外人高某某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4月27日,龙口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经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房产价值19.5万元。

2、自2012年起,王某某多次向孟某某借款。其中2012年10月16日王某某向孟某某出具借款30万元的借条一张,孟某某并未实际给付该30万元,但借条仍在孟某某手中。2017年6月8日孟某某使用该30万元借条和其他借条向龙口市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迟某甲、迟某乙(王某某家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其中孟某某伪造了30万元的6张工商银行打款凭证。2017年8月24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王某某欠孟某某合计借款544000元,现已查封王某某、迟某乙556506元。

3、肖某甲自2013年开始与孟某某有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3月18日肖某甲从孟某某处借款4万元,月利息5分;2014年9月30日孟某某让肖某甲打了一张108000元的借条(本金和利息),并让肖某甲用龙口市****街道****村的民房作抵押。2014年11月12日孟某某和肖某甲及肖某甲的父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让其弟媳李某某在买受人上署名。孟某某安排刘某某到法院立案,并指使刘某某伪造李某某在授权委托书、保证书、说明书、诉讼保全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资料上的签名和手印。孟某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多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6月22日孟某某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到龙口市人民法院起诉肖某甲等人,2016年6月24日孟某某又撤回起诉。2016年6月22日孟某某、李某某再次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到龙口市人民法院起诉肖某甲等人,要求法院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立即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1月18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孟某某撤回对四人的起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孟某某又以李某某的名义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5月3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上诉人李某某拒不到庭,按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孟某某明知2015年8月17日肖某甲向其出具的15万元的借条及收条并非真实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于2018年5月3日,持该借条与另外两张借条到龙口市人民法院起诉肖某甲、于某某、肖某乙、周某某偿还借款158000元及利息。龙口市人民法院于当日应孟某某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冻结肖某甲、周某某、肖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8年7月6日对该案开庭审理。

4、2013年7月,孟某某隐瞒贷款已发放到账户、虚构贷款需要重新签字的事实,欺骗焦某某在张某某2014年4月23日一张103800元的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字。孟某某持该借条申请法院冻结查封焦某某的财产,2014年6月4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依孟某某申请,出具裁定书:冻结焦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后,孟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到龙口市人民法院以该103800元的借条起诉张某某、焦某某,2016年5月16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某某支付孟某某借款103800元及利息;焦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焦某某提出上诉,2017年6月2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张某某支付孟某某借款103800元及利息。孟某某又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2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孟某某的再审申请。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卷宗等书证;被害人于某某、王某某、焦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检察员: 王 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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