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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等5人非法拘禁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孟某某 ,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居住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元市昭化区**镇**村,居住所在地广元市昭化区**镇**街。因吸毒于2020年2月1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居住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因涉嫌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镇**村,居住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镇**村。因吸毒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旺苍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乡**村,居住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被害人向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因售卖狗肉与爱狗人士发生纠纷并由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田某某、冯某某等人在“狗狗爱心”等微信群得知向某某在家的消息,便邀约群成员到其家中查看是否仍在杀狗并售卖狗肉。先期赶到的田某某、冯某某等人未经向某某同意强行进入其家中,逼问2019年12月15日之后所杀狗的来源、杀狗地点、售卖狗肉原因等问题。向某某否认后,田某某等人强行将其从家中带至广元市利州区东坝081道口值班房外,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杨某某和程某某,先后动手殴打向某某,其中杨某某用拳头殴打向某某头部和肩膀,程某某采用扇耳光、脚踢的方式殴打向某某。随后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和一名女性(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将向某某强行带入李某某所驾驶的川H9****丰田凯美瑞黑色小汽车内,让向某某交待并查找杀狗地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将向某某带至广元市经开区建设村六组屈家坡西成铁路6号岗亭下一弃土场。被害人向某某被带下车后,被告人孟某某、程某某和另一名女性让向某某下跪,并继续追问狗的来源。被告人孟某某、程某某等人采用扇耳光、针扎向某某,并让向某某自扇耳光的方式继续殴打向某某,约20分钟左右。被害人向某某趁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等人在旁边抽烟的机会欲逃离,被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追回。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继续让向某某跪地并实施殴打,其中孟某某让向某某跪在地上给他杀的狗道歉,用针扎、打耳光;李某某用脚踢并使用钢管殴打向某某;程某某用树枝打向某某;王某某用树枝打向某某。整个非法拘禁、殴打过程持续时间近4个小时。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刑事传唤到案;李某某、程某某投案自首。五人到案后,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坦白、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向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5.被告人孟某某等5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借故生非,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多次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但民事赔偿到位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具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至6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旭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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