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现租住在山阳县**小区。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汪某甲伙同李某某经过预谋后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抢劫刘某某119万元,第二日凌晨,汪某甲指示李某某让孟某某在尚客优酒店开一间房,二人到酒店房间后,告知孟某某向刘某某要了些钱,害怕刘某某报警,三人商议去外地躲避,之后包出租车去西安,将汪某甲之弟汪某乙抵押的朗逸车赎出,孟某某出资15000元。之后,汪某甲叫其弟汪某乙包出租车到西安,四人一同由汪某乙、李某某轮流驾车逃至江西省信丰县躲藏,在途中,汪某甲用抢劫来的钱给孟某某5万元,用于归还其欠款,另给孟某某2万元用于零花。到修水县后,汪某甲到一家银行去取了20多万,然后到手机店买了4部VIVO手机,接着到一家金店买了39万余元金首饰。告知孟某某说“这次犯事了”,害怕警察追踪,所有人的手机、微信、QQ都不能用了,给了孟某某等人每人一部手机,让他们不再使用原手机。到赣州后汪某甲等人商量说不敢再开车了,车辆也容易被警察追到,并将所驾驶的车辆车牌卸掉,将车藏匿在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内,由李某某联系其在信丰县的朋友卢某某将其四人接到信丰,孟某某负责汪某甲、汪某乙、李某某的日常生活,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在卷作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汪某甲、李某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耿鑫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