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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窝藏、包庇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现在昝岗镇小芦昝村4组076号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杨某某(另案已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局上网追逃。后杨某某将其参与打架并正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杨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跟随杨某某在河间汉庭宾馆、肃宁杨某甲的颗粒厂内躲藏、并安排其在秦皇岛“清湖水会所”躲藏,帮助杨某某躲避侦查。2018年12月29日雄县公安局在保定市白沟“美林苑”小区将杨某某、杨某甲、孟某某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苏国某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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