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葛市***,现住长葛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至2020年**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女朋友何某某不知道的情况,多次从何某某手机支付宝APP上花呗、借呗额度提现257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用于自己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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