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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葛市***现住长葛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14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至2020年**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女朋友何某某不知道的情况,多次从何某某手机支付宝APP上花呗、借呗额度提现257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用于自己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2020年61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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