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孟祥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山东省**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7月27日假释出狱,2017年3月2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祥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日期间,被告人孟祥棋先后多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城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孟祥棋在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兼职保洁工作时,趁无人之机,采取从阳台翻窗的方式进入**幢**潘某某家内,将潘某某放在卧室桌子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2、202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孟祥棋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50号附近黄某某经营的烟酒摊位,趁无人之机,采取翻铁栏的方式进入摊位内,将摊位内10包硬盒红塔山香烟、4包软中华香烟、3包软天子香烟、5包硬盒娇子香烟、5包硬盒兰州香烟、5包硬盒玉溪(中支)香烟、7包硬盒芙蓉王香烟、7包硬盒黄山香烟、2包玉溪(细支)香烟、1包硬盒中华香烟、2桶康师傅牌方便面、7包口味王牌槟榔、2包老灶煮牌花生以及现金120余元盗走。
3、2020年2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孟祥棋再次去至合川区交通街50号附近黄某某经营的烟酒摊位趁无人之机,采取翻铁栏的方式进入摊位内,将摊位内4桶统一牌方便面和4瓶国宾牌啤酒盗走。
被告人孟祥棋于2020年2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孟祥棋已将盗窃的手机退还给潘某某,合川区公安局从孟祥棋处追回部分香烟,并发还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孟祥棋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祥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祥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祥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祥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祥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祥棋监视居住于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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