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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1998年2月19日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一绰号“春伢仔”(未到案)的男子,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五里牌村卫生院斜对面楼房前坪,将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芷江项目部负责的农网改造项目施工队放在此处的浙江万马牌铜芯电缆线(以下简称“电缆线”)盗走17余米。得手后,二人将电缆线搬运至孟某某在五里牌的老屋里剥皮取铜芯,并租用出租车将铜芯运往怀化市鹤城区,由“春伢仔”将铜芯卖掉,孟某某分得1300余元。

2、2019年11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春伢仔”再次来到芷江镇五里牌卫生院斜对面偷电缆线,二人盗走电缆线18余米。得手后,二人将电缆线搬运至孟某某在五里牌的老屋里剥皮取铜芯,并租用出租车将铜芯运往怀化市鹤城区,由“春芽仔”将铜芯卖掉,孟某某分得1700余元。

3、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春芽仔”第三次来到芷江镇五里牌卫生院斜对面偷电缆线,二人盗走电缆线20余米。当日10时许,孟某某与“春芽仔”在孟某某的五里牌老屋里给电缆线剥皮取铜芯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尔后公安民警在该现场发现电缆线、铜芯线、划刀、电缆线钳、孟某某身份证、留有指纹的金白沙烟盒、烟蒂、内有100元现金的黑色棉衣等物品。公安机关将现场发现的1根三芯电缆线(黑色皮包裹的电缆线,内由3根铜芯线组成,长约5米)、5根铜芯线(已被剥皮的电缆线,每根长约3米)、63根铜芯线(已被剥皮的电缆线,每根长约0.7米)发还给被害人。

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金白沙烟盒上的指纹与孟某某十指指纹捺印样本的左手大拇指是同一人所留。

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被盗的55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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