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08旅社旁,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储物箱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两百元现金,四张银行卡及两张社保卡。
2017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九栋附近,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别克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破,并将车内一部VIVO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487元)、一双阿迪达斯运动鞋(鉴定价值人民币399元)及现金500元盗走。
综上,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8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社保卡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沈某某;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运动鞋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据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沈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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