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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7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孟某某与李某某系温岭东部新区工地的工友,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利用帮李某某操作手机之际,获悉了李某某的手机、微信密码,用李某某李某某绑定的台州银行卡给自己的手机号码充值了500元话费(实际扣款499元)。

2、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温岭东部新区工地通过李某某李某某办理的手机号码在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昵称为“如意”的微信,并将李某某的贵州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绑定该微信,并于8月7日消费了25元,于8月8日分别消费20元、20元、200元,9月15日消费了350元,10月2日消费了500元,10月3日消费了500元、200元,10月13日消费了7元、17元,10月17日消费了17元、25元,10月18日消费了26元、500元、200元以及88元,总共2695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16时40分许,在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区工地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孟某某现已赔偿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林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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