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62********,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 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孟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骑电动车到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东沁阳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村口的半挂车电瓶(保得力牌)盗走。经鉴定,该电瓶价值人民币1461元。
2.2019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骑电动车到沁阳市西向镇魏村,在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村口的半挂车的电瓶(中国重汽牌)时被发现,遂将电瓶丢在原地逃走。经鉴定,电瓶价值人民币1612元。
3.2019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盗窃张某甲半挂车电瓶被发现后,骑电动车到沁阳市太行办事处秘涧村,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村口的半挂车电瓶(骆驼牌)盗走。经鉴定,该电瓶价值1482元。
4.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骑电动车到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东武庄村,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村口的半挂车电瓶(万里牌)盗走。经鉴定,该电瓶价值742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共盗窃4次,其中3次盗窃既遂,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总计为人民币3685元;1次盗窃未遂,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6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2.户籍证明、残疾证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盗电瓶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孟某某的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8.作案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森森
检察员助理:李 晖
2019年12月2日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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