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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张某手机店盗窃现金6100元和邦华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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