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浦口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本市建某某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商场爱慕内衣店、玛丽亚古琦店内,窃得爱慕牌女式内衣1套、玛丽亚古琦牌草帽2顶,价值共计人民币4306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帽子、内衣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孙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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