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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现住莱芜区**街道**村**路**号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08年1月份至2012年4月份,在济南市莱芜区****总公司(**村)从事电工期间,通过拆除电表线等手段秘密窃取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照明用电715985度,按照当时山东省居民照明用电价格0.5469元/度计算,损失价值人民币39157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苏某某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专德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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