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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7月16日被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7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07年9月1日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19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趁无人之机,盗窃李某某(男,48岁)停放在本市市中区**市场内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3818元)。

同年5月1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桥区**路与**路交叉口处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孟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孟某某具有盗窃前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芬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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