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30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9年10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盗窃,先后于2018年8月6日、2019年5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花山区兰馨佳苑小区南门中通快递门口附近,采取手推的方式盗窃一辆乐益达牌折叠式电动车,后经马鞍山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52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花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2、2020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在本市花山区健康路王家山小区21栋楼下,采取手推的方式盗窃一辆风雷豹牌电动车,后经马鞍山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14元。
3、2020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在本市花山区高潮村跃进路路华仁堂大药房巷口内,采取直接推行的方式盗窃一辆新日牌电动车,后经马鞍山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被害人水某某、沈某、於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盗窃三辆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8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思清
检察官助理:朱昌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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