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处**,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街**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本市河东区太阳城俪景园12号楼下车棚,由孟某某、李某某望风,贾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以扭车把锁、砸链子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的贝纳利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7000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检察官助理:李囝妮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其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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